對《易》中"和"與"合"之義的某些認識
張延生
2011(第七屆)中華易學大會論文

 

摘要

爲了解決易學,特別是解決"象數易學"中,有關人們對《易傳》裏所謂的"合"、"和"、"合和"、"保合太和"、"同"、"會"等概念的認識與表達,我們通過《易傳》中對"合"、"和"、"同"、"會"的一般論述,以及從我們"象數易學"易理的"象數"變化與卦象組構形式及表述狀態方面,對這些概念的含義與直接對應性組合結構狀態的數、數理及幾何形表述模式,進行了一定地探討與分析。藉以使人們研學易學的行爲與思想,能從僅依牽強附會的文字意義表述的訓解方法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而從易學它自己的"象數"表達的實際"以變"表述意義上,能對這些概念的"象數"變化與表述真意中,達到對它們地真切地理解及認識。從而解決我們在運用易學"符號學"、"象數學"等方法,進行對"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科學發展觀"等理論及概念的各種"合和"、"以變"、"化育"、"生生"狀態的探討與分析中,能儘量正確完整性地理解與解釋——因爲這些理論與概念,並非是僅靠引用一些傳統文化及易學、易文中的"和"、"合"、"保合太和"、"同"、"同心"、"和同"、"中"、"中庸"、"和平"、"平衡"、"對稱"、"互補"等簡單的名或詞,就能得以根本性解決的課題。從易學的"象數易學"的表達角度來說,它們都必須要符合"象數"具體針對性表述的一般性認知知識與方法才行

關鍵字 和 合 同 和數 對數 合數 合和 對稱 互補 中和(湮滅) 不必守恒

 

正文如下

一、《易經》、《易傳》中"和"與"合"的意義

爲了能較全面的瞭解和理解易學中的"合"與"和"以及"合和"、"保合太和"、"同"、"會"等的概念及指向,我們應首先先從《周易》、《易經》及其《易傳》裏的一些敍述或論述的內容中,來探討及尋找它們的儒學及"義理"的一些含義。

兌爲澤()卦的初爻爻辭曰:"和兌,吉。"

"象下傳"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彖上傳"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貞。"

"系辭上傳"之(八)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也,可不慎乎?""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系辭上傳"之(九)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爲乎?"

"系辭上傳"之(十二)曰:"變通莫大乎四時,……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爲天下利,莫大乎聖人。探頤索隱,鈎深致遠,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天地變化,聖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系辭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斷也。《易》曰:'自天佑之,吉無不利'。"

"系辭上傳"之(十三)曰:"子曰:'書不盡言,言不盡意。'然則,聖人之意,其不可見乎?子曰;'聖人立象以盡意,設卦以盡情僞,系辭焉以盡其言,變而通之以盡利,鼓之舞之以盡神。'……是故,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變,推而行之謂之道,舉而錯之天下之民謂之事業。……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系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極天下之賾者存乎卦,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化而裁之存乎變,推而行之存乎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系辭下傳"之(二)曰:"通其變,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是以'自天佑之,吉無不利。'"

"系辭下傳"之(七)曰:"履,和而至;……困,窮而通;……履以和行;……困以寡怨……"。

"系辭下傳"之(八)曰:"無有師保,如臨父母。……道不虛行。"

"系辭下傳"之(九)曰:"柔之爲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

"系辭下傳"之(十)曰:"《易》之謂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材而兩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材之道也。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雜,故曰文。文不當,故吉凶生焉。"

"系辭下傳"之(十一)曰:"《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王之事邪?是故其辭危,危者使平,易者使傾。其道甚大,百物不廢,懼以始終,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

"系辭下傳"之(十二)曰:"是故變化雲爲,吉事有祥。象事知器,占事知來。天地設位,聖人成能。人謀鬼謀,百姓與能。八卦以象告,爻象以情言。剛柔雜居,而吉凶可見也。"

"文言傳"曰:"……亨者,嘉之會;利者,義之和也;……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濕,火就燥。雲從龍,風從虎。聖人作而萬物覩。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宗下。則各從其類。"

"文言傳"曰:"……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知進退存亡而不其正者,其唯聖人乎!"

"文言傳"曰:"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後得主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陰疑于陽必戰,爲其嫌于無陽也。故稱'龍'焉。猶未離其類也,……"。

"說卦傳"曰:"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三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于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

"說卦傳"曰:"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摶,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故水火不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先天八卦方位分佈"的特點及作用)。

"說卦傳"曰:"帝出乎震,齊乎巽,相見乎離,致役乎坤,說言乎兌,戰乎乾,勞乎坎,成言乎艮。……" ("後天八卦方位分佈"的特點及作用)意

"序卦傳"之(一)曰:"……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於噬嗑。噬嗑者,合也。物不可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

總結以上《易》中引文對"合"、"和"、"同"、"會"等概念的表述與運用,可知:假若,我們不能從易卦的各種蔔筮與卦符表述方法中去親自感受與體會這些字詞之義的實際與真實內涵意義時,光靠許慎西元121年成書的《說文解字》中對漢文字的解釋,來解讀與理解"易經"、"周易"、"周易大傳"等易學、易文內容,是不夠也不全面的(《說文解字》針對《易經》來說,主要收集的是荀子對《易》的理解與解釋有關的文字內涵)。因爲至少從西周初"易經"成文成書的過程到許慎的《說文》成書之間,已經是經歷了1220多年到至少近900年的歷程。這期間,文字在"籀"變及多次"變化"、"改革"中,往往許多文字的含義與表義諸方面,受地域、種族、方言、歷史背景、實際需要等的不同需求和影響,都會有許多較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表義內含的變化。特別是從西周到春秋戰國的"籀"變與秦始皇"統一文字"的過程中,更會是如此。往往當時還不會像許慎那樣,以一些社會現象與變革來解釋與理解文字的並非原創性的本義的。

假如,我們沒有通過易卜、易筮的實踐來感受與體會易卦、易爻、易象、易數、易符等"象及象數"表意的"以變"性內涵,以及易卦爻所對應的的"卦序數"、"爻性數"、"對數"、"合數"、"和數"等之間的深刻的哲理及邏輯學地探討與研發,是根本體會、認識不到《易經》、《易傳》、"易理"(不僅是"義理")中,這些與易卦、易爻、易象、易數、易符等有關的"數理"、"幾何"、"方位結構"、"易理學"、"象數學"及其各種"以變"過程(類似西方科學的各種表達與轉換公式、原則、原理等)的組合結構裏所內涵的"和"、"合"、"會"、"同"等的哲理、邏輯等真正的理性所指的。比如,不知道"和數"、"極其數"、"對卦"等易卦的變化及其內涵的真實的數理邏輯與表述意義,就根本不可能認識到爲什麽《易經》"兌"卦的初爻爻辭會是"和兌"才能是"吉"的原因。它根本就不是像"系辭下傳"中所解釋的"和兌之吉,行未疑也"那麽簡單的"文字"性的理解所能涵蓋的了的。又比如,不知道"合數"的"以變"規律,就不可能理解與認識易卦所對應事物的"五行"量化及具有的本質定性的性質關係及其事物的發展趨勢等。再比如,在一般的大字典中,往往是找不到戰國後期之後"易爻"表述變化 中的專用術語"承"、"乘"、"據"、"中"、"比"等的實際"易學"的"象數"表述功能與作用,以及其理性哲理及其邏輯關係的。既便是在許慎的《說文解字》裏,也會是如此。更不用說春秋之前的易卦、易爻、易象、易數、易符(含數位、幾何和文字符號)、易"之"、易卜、易筮等變化的理性及邏輯內含的實際指導意義了。

由於對戰國之前乃至春秋之前易卜、易筮通過實踐來體會與感受其中的理性哲理與邏輯的缺乏,以及對數理、象理、符理、卦理、爻理等諸方面又缺少深刻地探討,故而有些人自然就會産生了誤認爲"秦漢之前無易學,只有易說"的片面性認識。任何的文化、學問、社會文明地發展及進步等,都是在其原來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而來的。怎麽可能易學的理性認識是一蹴而就就完成得了的呢!秦漢以前到伏羲創卦表意時期,至少還有3000餘年的逐步發展與積澱的過程吧。這3000多年要經過祖祖輩輩多少代人的思想、理論、認識的積累,才能逐漸補充、充實、完善並完成易筮筮理、易理、象理、數理、卦理、爻理、符理等概念與理論的。所以易學理性的認識與形成(包括《易經》、《易傳》),不會也不可能是一人(包括孔子)或一時地所爲而能完成或做到的——都是在前人實踐與理性的基礎上,充實、修正、發展,甚至有時是根據當時的具體需要執意而來的。

況且,中國自古以來就不是以應該不應該的推理演繹式的邏輯,來達到對哲學理性地認識與提升,又不是靠理性哲學的邏輯的推理來發展出了實驗科學的方法及其表達方式。這種明顯的沒有邏輯學基礎的理學表達方式,在《易傳》所謂理性的表述中(即在其理學論述裏),會讓人感覺到總是東一榔頭、西一棒槌地在敍說——若我們按邏輯學一般方式來思考時,總是會有一種摸不著頭序的感覺。所以說,秦漢及其之前的傳統儒學,並不是主要靠哲學邏輯學頭腦進行思維的(雖然有《老子》、《墨子》那麽好的哲學邏輯理論和思想,但是後來受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國策與意識形態的影響,該哲學邏輯理論、思想,一直都沒受到統治者與管理者們應有的特別重視)。西方哲學思想及思維方式的指導,使西方産生了近代科學。由於中國儒學自古以來,並不是主要靠哲學思想及思維方式進行指導與思考,故而西方式以哲學邏輯學爲前題的科學及科學實驗方法,不會在中國首先産生——所産生的是根據人們生存需要的人文合諧性及倫理,來認識、對待或處理一切事物。

 

二、對易卦、易符、易象中"和"與"合"概念的某些認識

按《易》"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保合太和,乃利貞"、"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媾精,萬物化生"以及"天地人(稱'天地生'會更準確)三才合於一卦之內"等"易理"表達之語,當知天地間的一切事物,都是處於不可分離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合"、"化"、"生"、"育"、"以變"的"蓋取諸離"的網路聯繫的狀態之中。也就是說,當事物處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易中稱其爲"蓋取諸離"的網路關係)之時,即爲所"和"[相和、相加、相遇、和在一起、和諧、"對數"(六爻卦的上下卦、"互卦"或二卦間的總數之"和數"等於10。即形成1、9;2、8;3、7;4、6;5、5等組合狀態時,該二數間成爲"對數"、"互補數"的陣列關係)、互補等];"合"[相合、合而爲一、合起來、合作、組合、"合數"(同"五行"性質的數相合。即1、6;2、7;3、8;4、9陣列之數間的組合關係)等]之時;"合和"時才會"生生""化育""以變"出新的事物及組成或構成、形成新的事物及其組合結構狀態。故而我們的"易理學"將這些對應關係與狀態等,稱之謂"場態"。

其中:

這個"合",指的是萬物及其內部各個組成部分間與相"同"和"不同"物類及事物間,共同(一起)表現出的那些萃聚不離的混合、匯合趨勢、狀態與結果(包括"半象"構成的三爻卦)。故而它多以四個爻、五個爻、六個爻組成的"複合卦"的形式(包括六個爻以上的多爻卦),進行(混合、綜合、相對複雜、現象性)表述;

而"和",則具有更深刻地說明這些組成部分及萃聚不離的事物間,會發生協同、沖和、疊加、合作、和諧、統一等"以變"作用及"中和"、"合和"、"湮滅"等的最終(融合)結果。它基本上是以三個爻單個"經卦"的形式,進行最基本和最基礎性(聚合、歸納、融合爲一、相對簡單、本質性)地表述。

"鹹·彖"曰:"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這種尊重客觀自然的無(無先入爲主目的的)"心"之"鹹"感之(客觀、自然之)"感"(直覺、感覺、感觸、瞭解、認識、意識等觀念),以及"易傳"中的"情僞相感,而利害生"之"感",也是剔除"先入爲主"有"心"的主觀概念指導下的,一種對客觀事物之"和"的深層內涵的直覺感悟前提下,對客觀理性地揭示。易卦中64卦及各種卦的構成和各種卦變以及其卦變過程等,都充滿了這些表述形式與對應內容地表達。我們專門論及到的"物件"、"反象"、"交象"、"半象"、"互卦"、"連互"與多爻的"複合卦"的表述形式,就是事物間的這類狀態及規律的各種針對性具體表述。由於"半象"、"互卦"、"連互"及"複合卦"等,表述的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組合卦體,其卦與卦相互間,都具有"公用爻"及"公共爻"或"公共卦"的存在特點,它們各自"連互"或分解及展開的結果,我們都會發現,其卦中又"生生""以變"出(多出)了新的卦體及爻體結構。這也是爲什麽我們要用"互卦"之間卦數的"和數"的結果,來表示與揭示其卦與卦組成新卦體的總體場態的根本的數理原因——得到事物間"合和"(作用)後的最終場態與結果——即"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的最終(具體針對性)結果。

"道學"及老子說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爲和"、"守中抱一"等,它們所說的是一切事物,都是由"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陰""陽"兩個"不同"或"相同"方面地相"沖"而"和",才産生與形成的。即是說,相同或不同事物場態地相互"沖""和"所達到的過程及結果,就是新"生"事物産生的過程與結果。自然這種新生事物的産生與過程,就是"創新"事物的産生與過程。又由於事物及其場態總是在不停地進行著"沖和",因此會不斷地産生著新的事物或新的事物群體,故而《易傳》才會曰:"生生之謂《易》"、"天地之大德曰:'生'"、"日新之謂盛德"。其間,"道"指得是一切事物的(本質)本體;"陰""陽",則往往指得是理性條件下認識事物的最基礎、最基本的不同或相同的狀態──"氣"。而其中"一陰""一陽"中的"一",指得是"所以爲陰","所以爲陽"的原因、前提與條件。這裏說的"三生萬物"的"三",就是"一"與"二"相(陽與陰)"沖和"所産生的新生事物,因此"三"才被認定是"生萬物"的基礎(詳細分析可見我所著的《易理數理(二)》一書前面"二十四、易學雜論"一章的㈡、"三伍以變,錯綜其數"一節內容)。由此我們又可以知道,中國傳統思想中的"天道",是通過萬物所表現出的"和"(融和、和諧、共存、聚和、統一、互補等)的狀態來實現的。其中,雖然它是萬紫千紅、千變萬化的,可是它始終是不會脫離陰陽或陰陽各自間地"沖""和"的基礎的。還因爲"保合"是此陰陽"會合"得以"沖和"的前題和先決條件,所以才産生了陰陽協同、遇合、應合、合作、組合、匯合、會合、混合、共同、和諧等關係的實現。可以說,"和"的中間,當已包含有相同或不相同事物之"合"的存在;當我們論及到"和"的時候,其陰陽(之氣)及"五行"性質、場態相同或不相同的會"合"、混"合"、"彙"合等狀態,就已經存在於其間了——我們就是通過"和"的本質性歸納,來體現相同或不相同的事物之"合"(相應、相遇、相重、相反、相對、相混、感應等)及"合和"後的普適性共同或共通性的"生生"、"日新"的規律和原則。

我們再次強調"易理"(含"義理")中,"合"與"和"的易卦、易數的直接對應性表述概念,應是:

"合",爲事物或任何事物會合、重合、合起來、組合、集合、匯合、"合數"、合理、合作等誰也離不開誰的(其中也包括"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的混合與對應結果。並且依多種多樣的"複合卦"的組合結構與"和數"關係的形式存在。

"和",是在"合"的基礎上,産生及生化的(包括事物的數理"和數")已與原來之"合"完全不一樣的新的"法於陰陽,合於數術"的"中和"、"湮滅"狀態與融和結果。在我們的易符分析表述中,多表現爲事物的更高層次的場態,以及其總體場態"極其數"後的單個三個爻的"經卦"及"八卦"的對應序數形式存在。

由此可知,易卦"合"、"和"與"同"之間表述系統的真正內含,是與孔子及其某些"義理"派人物的"和而不同"與"同而不和"地認識與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其中,"合"與"和"是相"同"或"不同"事物及現象組合成的相應與本質性結果,而"同"或"不同"是指事物及其相應等現象性前提與條件。由此又可以看出,孔子對"和"與"同"概念地理解與認識,並非是以"易理"知識的統計學表述內涵地總結,來作爲自已立論的依據的——只是一種想象型的倫理性推論而已。"易理"(不僅是"義理")的"蓋取諸離"的網路性聯繫的認識論,就是這些"同"或"不同"事物的"合和"結果所形成的事物關係狀態。

故而我們總體認爲,"合"表示的是事物原來各自(卦)相同或不同場態"混合"後所形成的新事物的各自消逝前的組合狀態,一般表現爲(多爻)"複合卦"的組合結構狀態和"複合卦"所對應的"先天八卦數"的"總和數"的形式。而"和"表述的"混合"事物相互"融合"爲一體時的新生事物及其"合和"場態結果的産生,一般表現爲單個的三個爻"經卦"的結構狀態和"極其數"後形成的"先天八卦"各卦的對應序數。

下面舉例說明。

"易學"在漢朝時期,人們就已經明確地具有了"易理"及"義理"中的"物件"這個概念。互爲"物件"的兩卦的結構與性質,是根本不同,甚至是完全相悖和相反的,可是它們相互間又能形成"互補"性的"中和"狀態(包擡"湮滅"狀態)。又比如,《易》學中"太極圖"的"陰魚"、"陽魚"兩部分及"陰中有陽,陽中有陰"的魚與"魚眼"部分,都是事物雙方處於"互補"狀態下的表述方法與模式。但是在我們"易理"、易卦、"象數"、易爻、易數、易象、易符的"互補"(合和)過程中,往往與現今的物理學的認知,有所不同。也即是說,易卦(合和)"互補"的雙方,在數量或量化等級上,不一定是相等或相同等量、等級的事物,才能相互"互補"。也是說,"互補"的雙方在相遇、相對、相應、更替、轉化、取代等的過程中,從以"先天"三爻"卦序數"而不是其"爻性數"爲其基本之量或量級數變化的角度來分析,其能量與質量,不一定就得是守恒的。也是說,其能量與質量在"以變"過程中,與"先天八卦"各卦的卦數相對應時,不必是守恒狀態下的事物間,也有可能會相互"中和"、"湮滅"與(合和)"互補"的。

①、比如,

火雷噬嗑()卦與水風井()卦,兩"對卦"間,相互形成"合和"性的"互補"狀態。

其中,前者的離+震=3+4=7<(小於)後者的坎+巽=6+5=11(也可爲3+4=7>6+5=11,11÷8,餘3。即7>3)。

② 、又比如,

天地否()卦與地天泰()卦兩"對卦"間"合和"性"互補"。

其中,前者的乾+坤=1+8=9(等於)後者的坤+乾=8+1=9(也可爲1+8=9,9÷8,餘1;8+1=9,9÷8,餘1。即1=1)。

③ 、再比如,

"對稱"的雷山小過()卦與"對稱"的風澤中孚()卦相"合和"性"互補"。

其中,前者的震+艮=4+7=11>後者的巽+兌=5+2=7(也可爲4+7=11,11÷8,餘3。即3<5+2=7)。

由以上3個例子中,也可以看出,"互補"兩卦的結構狀態,也不一定非得是處於相同、不同或"對稱"的狀態下(易學"易理"中的"反卦"思想及思路,能反映事物的相同或不同的"對稱"狀態)。即易卦"互補"關係間,不一定非得是處於"對稱"卦(事物狀態)的前提下不可,但易卦間的③"對稱"關係中間,確實存在有"互補"卦的(對卦)關係。

比如,

④、火雷噬嗑()卦與水風井()卦兩卦間"合和"性"互補"時:

前者的總體場性爲艮7(☶)之卦的場態,而後者爲11-8=3的離3(☲)之卦的場態。兩者相遇,爲7+3=10,10÷8,餘2。"2"對應於"先天八卦"的兌(☱)卦的場態。即二者相遇,總體會形成爲"互補數"之10的場態。即對應於"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繼續存在。

⑤、天地否()卦與地天泰()卦兩卦間"合和"性"互補"時:

前者的總體場性爲9-8=1的乾1(☰)之卦的場態,後者的總體場數也是9-8=1的乾1(☰)之卦的場態。前後二者相遇,形成1+1=2的"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

⑥、"對稱"的雷山小過()卦與"對稱"的風澤中孚()卦進行"合和"性"互補"時:

前者的總體場性爲11-8=3的離3(☲)之卦的場態,後者的總體場數是5+2=7的艮7(☶)卦的場態。前後二者相遇,形成3+7=10(互補數),10÷8,餘2的"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

由此可知,六爻易卦"互補"的雙方相遇時,會形成"中和"(合和)的"湮滅"狀態,但這種"中和""湮滅",並不等於其二者最終是消亡、消失或不存在了,而是以不穩定或外部不穩定的"先天"兌(☱)卦的(中和)場態,繼續存在著——只是改變成了與原來存在的形式與狀態不同的存在形式與狀態而已。這是"易理學"的"易理"中,64卦互爲"對卦"(互補卦)二者之間的數理與構成場態的一般普適性的基本規律。這也是以"先天八卦"各卦的"卦序數"而不是以"爻性數"爲基數,所計算得出的(易卦)數理的普遍性結果。既然,這些"互補卦"相遇的結果,都是以"先天"兌(☱)2之卦的形式繼續存在,那麽由全部表述一切事物類型的64卦的總體系統來說,由其構成"對卦"互補規律及相互"湮滅"的總體結果來看,最終它們都是以一樣而無差異區別的"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存在。這說明,如果我們的64卦們,都同時相互"中和"而"湮滅"的話,此時一切事物間所形成的(合和)結果,將是無區分與差異而言的[都是"先天"兌2(☱)之卦)]。也說明,此時我們什麽也區分、感知或看不到。同時,就是說,我們會什麽結論也不可能得出來——這是不是說,我們進入了一個什麽也無法明確確定的什麽也感知不到的"空"、"無"的世界中。我想,這也是老子"大道無形"、"無中生有"、"無生有"、"有生無"、"有無相生"、"無極生太極"、"無爲而無不爲"等理論、觀念的又一個易卦數理方面的依據。什麽差異也分辨不出來了,事物自然就存在於"合諧"穩定的環境條件下了。也就是說,尋找到事物的共性特點,是達到宇世事物自然合諧存在的必要且充分的前提條件。同時,這也是傳統文化中"土生萬物"、"萬物歸土"理論與思想的"易理學"的數理依據。可是,這種64種"時空"結構狀態,同時都相互"湮滅"、"中和"或相"融合"的狀態,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與同時存在的。只有當相對足夠整體條件下的事物,出現全部相互"湮滅"、"中和"或"融合"的突變或轉化時,才會出現這種變化的。因此,有可能這也是所謂的"暗物質"、"宇宙背景輻射"、"宇宙微弱與遺留構成"、"宇宙事物生成後,所普遍遺存的殘留資訊(狀態)"等方面存在的易學及易卦表述領域的某些"易理"數理根據。

 

參考文獻
通行本《周易》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