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數易學"中象、數、理之間關係的某些認識
張延生
(長春)第二屆易經與經濟社會發展論壇論文

 

摘要

爲了能從真正理性意義認識上來解決易學及"象數易學"中有關"象""數""理"之間關係的某些認識,本作者解析了易學自漢朝之後經歷的漢"經"學;宋"理"學;清"樸"學的三次重大的認證、解釋學的大變革中,提取了最起上下追索"仲介"作用的宋(明)"理"學的方面的"理數不分"與"以理說理"和"數理統一不可分"的角度,簡單概括地分析了易學"象數學"及"象數易學"對"象""數""理"關係認識的某些異同。並且提出了"易理"學與"義理"學在該課題上的根本性不同的指向。使人們從"象數"學的角度來正確地認識到"象數理"三者之間是不可分離的相應統一的實際現實。藉以糾正自漢朝以來易學界對"象數理"三者認識與僅側重"理"方面的一些片面性地認識——還《易傳》中"觀象系辭"的真正含義與所指。我們以"象數易學"中各種卦爻的組合結構表達的"象數"狀態和符號表達系統,作爲對宇世中一切事物進行探討、分析、統計、歸納的"標準"型的統一性表述模式。並通過該"標準"型表述體系的"易簡"的簡約性優勢,尋找到各種事物共通或共同的"理"性規律與特點,從而解決合諧共識的基礎要素以及"中國式"特色的時代性背景需求及其社會共用利益地獲取等課題。

因爲我們精通一切知識的根本目的"全在於應用"!可以說,不知"象數"基本知識,不能用"象數"知識指導實踐並能進行調查、統計、歸納、提升爲理性者,不但是個"不知易"者,更是個"不知易理"者。

關鍵字 象 數 理 象數 數理 理數 義理 易理 反象 交易象 對稱 標準型

 

正文如下

在對"象數易學"及易學"象數學"中的"象"、"數"與"理"的認識過程中,我們的先輩與祖宗們,都有諸多的論述與評說。比如,在中國哲學史上,宋代是諸多學派興起比較集中的時代。就其有關對《易》"道"學的認識,就有"理"學派、"氣"學派、"心"學派、"功利"學派等派別。此外,還有"象"學派、"數"學派和"圖書"學派三個學派。這後三者,有人又認爲可統稱其爲"象數"學派。作爲易學的學派的"義理"學派及"象數"學派,早在漢代甚至以前("三晉"與其後的齊魯時期),就已經逐漸出現並開始形成了,並不斷地在代代傳承著。可是,"象數"學派被廣爲當作是哲學學派體系來看待時,傳統上,多數人認爲應是到了宋代才正式形成的。其相對具體一些的標誌,就是該"象數"學派當時內部分化後,形成了"象"學派、"數"學派和"圖書"學派的産生與確立。其中,"象"學派代表人物除宋代的周敦頤、朱震等人外,還有後來的來知德、方孔炤、方以智等人;而"數"學派代表人物,主要是宋代的劉牧、邵雍、張行成、蔡沈等人;又"圖書"派的代表人物,應是當時的陳摶、劉牧、周敦頤、朱熹等人。

"象"學派和"數"學派形成的關鍵原因,是"象"和"數"這一對範疇,由於人們對它們的認識,開始從易學"本原論"的意義上已轉變成爲哲學"本體論"的意義上來認識所導致的。在易學對事物本原認識的問題上,"象"學派主張:"象在數先,象爲第一位,數爲第二位。由象生數。"即由(卦、爻)"象"生成"奇偶"、"五行"、"類化"、"方位"、"分佈"、"排序"等"數"(由象得數;由數得卦;由卦得義);"數"學派則主張:"數在象先,數爲第一位,象爲第二位。由數生象。"即"奇偶"、"河""洛"、"類化"、"對應"、"分化"、"合""和"、"元、會、運、世"等"數"生成(卦、爻)"象"(由數得象;由象得卦;由卦得義)。從而在哲學"本體論"認識的意義上,"象"學派則把易學的"象本原論"提高到哲學的"氣本體論"(象氣)上來看待與認識事。其主要的論理特點是"象氣合一"、"以象氣解易";主張"氣"是"理"的前提,是"理"得以存在的依據。還認爲:"'氣''象'不離,'象'的實質即'氣','氣'的變化即'象'";並以"氣"的交感爲生成萬物的根本,認爲萬物之質爲"氣化而凝"、"理"隨"氣"的聚散而生亡。而"數"學派卻將易學"數本原論"提高至哲學"理本體論"(理數)上來看待與認識。其主要論理特點是"理數合一","以理數解易";在"數"與"理"的關係上,認爲"'數'出於'理'、'數'可窮'理','理'與'數'是合一不分的"。其當時的主要的代表人物——邵雍還專門提出"理數"一詞來強調"理"與"數"的統一性。

我們認爲,其以上的"理數"是指"理"具有"數"的規定性、限制性、制約性、確定性,同時它又是天地萬物生成變化的次序、法則、規律、周期、類別等"理性"的歸納。這個"理"實際應是指"條理"、"物理"、"事理"、"道理"、"義理"、"易理"等"理。也是指表述事物及事物變化、邏輯、規律、時限、類化、極、至、盡等的"數",而這個"數"呢,又應是指事物的排序、分佈、度量、標準、尺度等量化狀態與過程。其在"數"與"象"的關係上,主張易學"數本原論",並開始把這個觀念提高到哲學"數本體論"的角度、層次與意義上來理解和認識。他把"數"看成是出於"理"又可明"理"的根本。其在《皇極經世書·觀物外篇上》中曰:"天下之數出於理,違乎理,則入於術。世人以數而入於術,則失於理。"也就是說,表述"理"的"數",就是宇宙萬物的本原。此理論與觀念又與"理本論"的認識相契合。但是此處之"理",在張其成先生看來,認爲並不是程朱的"天理"、"性理"、"本然之理"的理,而是指"物理"、"條理"等理,其中的"數"也不是畢達哥拉斯認爲的"幾何"之數、"形狀"之數等數。

宋代"數理派"代表人物的邵雍認爲,"數出於理,數可窮理"。今人張其成先生則認爲,邵氏所認爲的"理",應是指"物之理"、"天地之理"、"天人之理"、"性命之理"、"天地萬物之理"、"生生之理"等(還應包括"天道之理"、"天時之理"、"時機、時勢之理"、"易理"、"義理"、"時空之理"等)理論觀念。而其"數出於理"的理念,實際也是說"數生於理"——有理性指導所得到的(有理的)數。其中應包括了"數"的變化及不變性的法則在內的天地萬物之"理"。此話好像是在說,"理"在"數"之先。可是,我們又不能真的以此來得出"理"是第一性的,而"數"是第二性的,或者是"理本論"的結論來的。就這一點看來,表面上好像與程頤的"有理則有數"、"有理而後有象"的觀點相一致,但是二者確實是有差別的。就如清代魏荔彤《大易通解》所說:"邵子之學,畢竟在數一邊;程子之學,畢竟在理一邊。"在《四庫全書總目》裏也說:"邵子以數言《易》,而程子以傳則言理。"事實上"理"和"數"的關係,在邵雍看來,它們應是不可分的一體的關係。可知,邵雍以"數"爲其理性的最高範疇,在他看來"數"往往成了"理"的代表稱呼。其"理"爲條理、物理、事理、時理、機理、天理、易理等萬物生成變化的道理和理法及原則,"數"亦即萬物生成變化的度量及量化和量化標準——即數理原則和數理變化的道理。爲了能說明白自己所定義的這個"理",邵雍還發明了許多相同或不相同的(理)"數"與之對應。比如,"天地之'體'數四,而'用'數三"、"'體'數何爲者也?生物者也;'用'數何爲者也?運行者也。"(《皇極經世書·觀物外篇上》)這是根據事物"理數"的重輕、急緩、主次、大小、多少等爲其以"體"數、"用"數來理解與解釋、概括事物、構成、運行、關係等理。可以說,邵雍是"理數合一"的"本體論"的主創者。從"數"的角度看,其數是蘊涵天地萬物之理的"數",而不同于畢達哥拉斯的"數本論"的"數";從"理"的角度看,其理是用"數"來表現或表達的"理",是天地萬物生成變化的(包括數)"理",而不完全等同于程朱理學的"理本論"的"以理說理"之"理"。

在邵雍、張行成之後的蔡沈的"理數"觀,又是對邵雍"理數"觀的繼承與發展,並且最終確立了"理數合一"的"數本體論"的思想。在其論述"數"與"理"的關係時,他在《洪範皇極內篇》卷二中說:"'物'有其則,'數'者,盡天下之物則也;事有其'理','數'者,盡天下之事'理'也。得乎'數'則物之則、事之'理'無不在焉。"在他看來"數"是爲了(說)明"理"的,而"理"要依"數"才能得以彰顯與體現。因此在文中他又說:"聖人因'理'以著'數',天下因'數'以明'理'。然則數者,聖人所以教天下後世者也。"此外,他還認爲"理"和"數"是統一的,故在《洪範皇極內篇》卷一中曰:"'理'之所始,'數'之所起,微乎其微,其小無形,昭乎昭乎,其大無垠。微者昭之原,小者大之根。有先有後,孰離孰分?成性存存,道義之門。"這種認識,與當今現代科學概念對"數"與"數學"表述及其方法和應用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

另外,由於他還認爲,"理"、"數"是同時形成的,"理"要通過"數"才能表達或體現出來,"數"是爲了表達"理"才被作爲彰明較著來顯現的,因此,"數"在蔡沈看來就具有了"盡天下之理"的作用——"數"本身就含有"理"或"數"本身就是"理"。由於"理"有顯微知著的功能與作用,"數"有大小、宏幾之分,雖然二者有先後所獲得的可能性的不同,但是二者及其關係,是不可分離而單獨而論的。就"理"的含義而言,它已不完全等同于邵雍、張行成的"理"了,還兼含有程朱的"理"念。可以說,蔡沈之"理",既是"物理"之理,又是"天理"之理的混含兼有之的概念——既含有事物之然之理,又含有其事物的所以然(本質)的理性意義之理(同爲因果之理)。從其總體的"理""數"傾向來看,其"理數"觀是既"繼承于邵氏,又改造了程朱"。雖然表面上看,蔡沈是講"理在數先",好似與程朱主張相同,可是實際上蔡沈強調的是"理"與"數"是不可分離的統一性概念。即"理"有數的規定性、限制性、確定性等範疇,"理"也是數所來源的道理、規律、邏輯、法則等,而"數"本身它又是有理性對應根據所獲得到的。程朱是離開"數"來隻說"理"(以理說理),而蔡沈則採取的是結合"數"的變化與規律來講清楚事物的道"理"(依據)。

蔡沈對"理"和"物"、"數"和"物"的關係的論述,應是對"理"與"數"關係認識的補充及說明。他在《洪範皇極內篇》卷一說:"無形者,理也;有形者,物也。陰陽五行,其物也歟?所以陰陽五行,其理也歟?無形之中而具有形之實,有形之實而體無形之妙。"在他看來,認爲"理"是無形的,而"物"是有形的。無形之"理"具備有形之實"物"的內涵,有形之實"物"蘊含無形的奧"理"。兩者相互間是不可或缺與分離的。他又在論述"數"與"物"的關係時說:"順數,則知物之所始,遂數,則知物之所終(此觀點與"易傳"的"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易逆數也"的認知方法相反)。數與物,非二體也;始與終,非二致也。大而天地,小而毫末,明而禮樂,幽而鬼神,知數,即知物也;知始,即知終也。數與物無窮,其誰始而誰終?"他認爲"數"與"物"是統一的關係,是不分誰先誰後的始終的。由此可知,他認爲"物""數"是(指)有形者,"理"是(指)無形者。"物""數"(象數)蘊藏"理"的奧秘與運用,"理"依賴"物""數"(象數)之實體作爲根據而被昇華與提高。兩者也是不分順逆、有無、陰陽、大小、明幽、始終、窮盡,永遠是誰也離不開誰的統一於一體的關係。

蔡沈還認爲"數"肇化天、地、人、一切事物。"數"的本體顯示爲有"形"(象、幾何、空間、結構、形式、狀態等),"數"的功用表現爲"理"。可見作爲"本體"的"數",是"體""用"合一的。"體"即數的(內數)形體結構的主體(內象),"用"即數的(外數)變化的次要及輔助性(外象)道理、邏輯、規律與法則。結合蔡氏的論述可知,這個"數"即"河"偶、"洛"奇之數,也是"生"(內數)"成"(外數)、"正""耦"及"五行"的"類化"、"極化"之數等。即主要是指"河洛理數"之"數"。對"數"的起源、特性的認識,蔡沈認爲"數起始於冥冥",即數始於"一","一者,數之始。"由於數是無(固定)形象可說的(不同的數,對應於不同或相同的卦象及其卦、爻組合及其空間、狀態等),因此數本身是構不成"體用"關係的,也是構不成"動靜"關係的,可是其數中卻蘊含著"體用"、"動靜"的可能與關係的(數及數的變化或未變化,可以反映卦與卦、卦與爻、爻與卦、爻與爻的變化——"數"、"象"之間的變化。有變化,就會有關係;有關係,就能有所比較;有比較,自然就能反映出事物的"動靜"與"體用"關係)。也可以說,數裏的確是會含有有機機能和變化功用的。天地、萬物等因"數"而産生、暢達及亨通,也因"數"而各自定位、定量、定性、終結等。對"數"的運行、變化及其變化過程,蔡沈認爲:"數始於一,參於三,究于九,成於八十一,備於六千五百六十一。"(見《洪範皇極內篇 》卷二)這種以"三"爲倍數的計算法則,說明蔡沈主要應是以"洛書"的"九數"思想作爲其"數理"根基的體現(當然也不排除有可能"後天八卦數"或《太玄經》中"數""理"認識論對他的一些影響)。

當然,我們以上所提到的是"宋明理學"時期易學發展史中,"數學派"裏主要代表性人物及其哲理思想,以及有關"數""理"關係方面的某些認識(包括理性認識)。可是,我們在這些"理性"的"理數"認識論中,卻看不到一絲一毫的直接的"直覺"思維和"形象"思維的痕迹,以及它們在"認識論"中間所起到的最起碼的作用。這是不符合一般人們認識事物最基本也是最一般的認識與認識方法論的實際及過程的。因爲在我們的"易理學"的認識論與方法論中,最重要的認識論,就是在肯定且承認事物客觀存在的(象、數;形、數;物、數等)現實的前提下,來探討事物的普遍且共同的規律(當然,也包括差異性事物及其規律的比較)。因此,人們直觀或直覺的先行的客觀感知,被我們看作是第一性的認知先決條件,而人們的思維、思考、分析及上升爲"理"性思想等,都是以看到、聽到、聞到、償到、感觸到、意識到的這些直觀或直覺客觀現實作爲基礎,才得以獲得的。在易學傳統的"象"、"數"、"理"的認識過程中,由於人們首先只能直觀感知到事物的(具體空間、立體、幾何、色、彩、虛、實、大、小等)"象"的構成;再通過相同或不同的"象"構成的比較區分,才産生了"數"和"量"的概念;通過對相同或不同的"象""數"(含"量"的概念)關係的變化與守衡不守衡等規律的歸納與總結,上升爲在直觀對應分析下的"象理"、"數理"、"象數之理"、"天理"、"地理"、"人理"、"氣理"、"事理"、"物理"、"條理"、"義理"、"易理"等各種各樣的"道"理。這是一般人們對事物普遍地認識與提升爲理性認知的全過程。

由於無所不包的"大道無形"的本體性"道"理,我們一般是無法進行具體針對性之"象"的表述的,故而只有採取用與其"象"對應的抽象概念極強的"數"(數學)的表述形式,予以"理"性的表達與體現。可是,"數"又往往會産生許多無法直接表達清楚的"理"性概念(尤其是現代科學的一些非線型數理和理性表達)。最終還都需要用語言、文字地解說,予以補充和使人們進一步達到理解。比如,在通過"數理"方法對64卦的任何"反象"或"交易象"之象裏的兩卦的"對稱"規律關係的探討與確定中,由於其二"反象"關係或二"交易象"關係,以及由某"反象"變爲其自身的"交易象"關係之間,直接或間接表達卦理的卦形結構及其對應的卦、爻之數間的相關關係,往往其卦的場態"數"間的變化,卻是固定或守恒不變的"數",因此想僅靠"數"之間的變化規律的"理"性表達,對其間卦的"對稱"結構狀態進行"理"則地確定或鑒別,基本是不可能達到的[詳見《易理數理(三)》中"二十五、對稱與互補"一章的"Ⅰ、對稱"一節及"二十七、'交易'之象的延伸及其數理規律"一章的內容]。也就是說,想僅僅依靠兩個六爻卦之間所對應的"理數"和"數理"關係,對兩卦是否是處於"對稱"狀態的"理"性結構關係的判斷與表達,將是無法直接得以辨別明確的(如同《易傳》中的"陰卦多陽、陽卦多陰"的理說一樣,是片面而不準確的)!假若,以上的"數理"中,包括卦的"數"字形式及"幾何"類型統一的構成概念時,我們就可以直接靠六爻卦本身的"幾何"結構狀態,對其兩卦間"對稱"性的"理性"構成如何,作出直接直觀明確地判定。也是說,對卦的"對稱"性規律與道"理"的判定,完全僅靠"數"的變化來確定,是不全面也是不可能的,必須還要以"象"(形、幾何、空間等)的結構狀態,作爲必要且充分的先決補充,才能得到全面準確地認定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象數易學"的世界觀中,"數"與"象"二者是一定不可分的。一切"數"和"理"的關係中,都包含著"象"的內容——"數"也是"象"的一種內涵與表達。由"象""數"關係的統一,我們可以得到一定的"象理"、"數理"等對應之"理";在這些"理"的指導下,我們可以找到一定對應的"象"、"數"或及其關係中的對應規律。可以說,沒有"觀象系辭"與"象""數"內涵表述的實踐與道理的總結,哪來的"易傳"的"義理"理性哲理?!(當然其中的某些所謂的"理性"哲理、義理與觀點等,也不一定都是全面和正確的!有許多所謂的哲理、理論與觀點,是值得我們從新來辨別與確認的)。因爲不同或相同的"象"、"數"及其"象數"關係及其表述規律,能總結歸納出不同或相同的"理"論和觀點,故而可知,在易學"易理"中的"理",都是相對一定的"象""數"及"象數"關係來說的理。離開"象""數"內涵的對應性道"理",是不存在也不可能獲得到的。因此"理"都是相對一定的"象數"內涵之"理"——宇世間沒有絕對、唯一的"理",也不存在"象""數"及"象數"以外的"理"。所以我們"易理學"的"數""理"關係中,實際只能是"象數"與"理"的統一不可分的關係——既不僅是"理數"關係中的"由理得數"的關係,又不僅是"數理"關係中的"由數而得理"的關係,而是(包括"象")"數""理"統一的"數中有理,理中有數"的誰也離不開誰的"互補"性表達關係。

由以上這些傳統的"象"、"數"、"理"之間關係的理性觀念裏,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傳統的文化與文明中,對數與數學知識是何等的重視。而這些知識與"易學"(包括《周易》)、"象數易學"、"象數學"、"數術學"、"中國傳統數學"等領域的傳承、推廣與發展,是分不開的。故而我們想在注重原創的真切的繼承基礎上,來討論與發現"易學"、"易理"(不僅是"義理")、"易卦"、"易數"、"卦變"、"象變"、"爻變"、"數變"、"極化"、"類化"、"集化"、"概化"、"分化"、"合化"、"和化"、"同化"等方面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數理規律,藉以豐富、充實、完善與發展當今的數理理論及數理關係,使其更容易與更具體的事物相聯繫,打破傳統易學史上"易學"基本是與哲學(包括世界觀、方法論)、人文、思想、道德(含價值觀及精神斂域)等社會科學相聯繫的傳統,使人們能進一步瞭解、認識並體會感受到"象數易學數學"及其"易理"、"數理"與自然科學領域還有更密切的關係,從而促使"易學"能與現代科學及西方自然科學之間,建立起互通性、互補性的架構模式。借此啓示、推動、提高及發揮人類自然科學領域中的科學成果與科技效益等水平。同時,可以由我們的"象數易學數學"所總結出的"象數"統一且不可分的"易理""數理"規律,去觀察、分析、歸納、總結、綜合各種跨行業、跨領域、跨時空、各類邊緣學科以及不同類型、不同系統、不同空間、不同結構狀態等之中,事物間的相遇、疊加、搭配、組合、彙聚、混合、分解、相合、相異、碰撞、運行、相應、變化、合和、以變、更替、取代等狀態下,所形成或構成的總體"數場"的"場態",通過"場態"間的"五行"生克制化合的"場效應"關係,找到事物間各自或總體規律,藉以儘量解決至今爲止人類還沒有專門解決這類事物規律與問題的尷尬局面,爲順利地解決我們認識、把握、處理各類事物,提供更加重要的和諧與判斷乃至推導依據或思路。期望在中國傳統文化推導方法與西方現代科學的推演(演繹)方法中,構建起某些互通性的歸納與推演(比較)模式——使有自然科學背景的廣大讀者,瞭解、接近、接受易學及其"象數易學";使有傳統文化背景的讀者,在儘量不違背正確傳統表述內涵、意義、方法的基礎上,能科學化地掌握易學及"象數易學"的思想與方法。

故此,我們又認爲,易學與《周易》,都應像現代的科學一樣,有其自己本身的"理學"(不是"義理學")及其體系。而該"理學"及其體系的組構、形成與目的,也不單單是專門爲了解釋與理解《易經》、《周易》的《易》卦、彖、象、爻、傳、辭、語句、"義理"等以及其沿襲作品和內容的,而恰恰應當是爲了理解、解釋與表述宇世間的一切事物及其規律的。這種認識,定能爲"易理學"(不僅是"象數"學、"圖書"學、"義理"學、"理數"學等)研究、應用的恢復、建立、充實、完善與提高,打開一扇別開生面、充滿生機、獨樹一枝的大門。讓我們大家共同努力,使我們的"易理"學說,在人類需要的各個學科領域中,都能充分地發揮其毫無任何藉口可憑的"善易者實踐(占)"的作用。比如,我們需要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科學發展觀"以及"社會主義時期的價值觀"和"善於學習的黨"等,從"中國式"爲基礎的易學理論與實踐的角度,將是如何地來借鑒?不通過易學中的"易理"及"易理學"的具體的"象數"、"象理"、"數理"、"易理"、"符號"學等理論、方法、規律及其分析研究地探討、歸納、總結,單靠現有的某些所謂的"易"學似是而非或許多過時的"義理"的糾纏與撕扯,是很難尋找到與其相適應的"天地生"共生存的理論和具體實施及操作方法或方案的。故而易學界建立"易理"及"易理學"研究與方法,應是當前首要的任務。這是因爲《易》、易卦、易爻的"符號"及其"象數""合和"、"以變"系統,已被看作是我們對應分析與表述一切事物及其規律的"標準型符號"表達系統。有了對一切事物對應分析認知的"標準型"地表達,就具備了對一切事物認識在共識基礎上的和諧的可能。

這也是由於易學的"符號學"中的那些"太極"、"陰""陽"二象、"老""少"四象、"八卦"(三爻卦,8象)、"四爻卦"(16象)、"五爻卦"(32象)與"六十四卦"(64象)及其變化和更加"錯、綜、複、雜"的變化(系統)模式(包括4096象等),已被我們"易理學"看作是判定一切事物及其規律、狀態等的"基準"性與"標準"型模式了(含邏輯與空間結構模式),所以通過與以這些"基準"與"標準"模式作爲對應一切事物理解及判斷的根本依據,進行爻、卦、符、象、數、位、理等方面的內涵相互對比、演繹及歸納,人們是可以得到統一或儘量相對一致的對事物及其規律、狀態等的共識的。人們有了統一的認知標準及相對一致的共識認知作爲基礎,社會還能不和諧,世界還能不和諧嗎!因爲人們的認知的統一與共識,才是社會與世界(包括自然世界)的和諧基礎。這也是我們當下主要以探討"由卦來確定一切表述數值與數位模式"的根本目的——尋找各種各樣的事物間共通、共同且統一的共性"認知標準"與"標準型表達模式"。所以說,我們"易理學"的最根本的"易簡"方法,是以尋找一切事物的共性特點與規律來體現的(包括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這與"義理"及現代"科學"等手段與方法,通過差異性對比的總結來尋找事物特點與規律的做法,是相當不同指向的探索方法。這也是達到"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對應統一"規律的"統一"的"一"(道、德)的認識需求,大家都必須應具備的"共振"、"諧振"、"共識"性認知條件。人們有了對同樣事物在"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法於陰陽,合於數術"的"共振"、"共鳴"、"諧振"條件下的統一的"標準性"認知與共識,還能不産生自覺自願的同心同德、共同協力的和諧局面和共用利益及形式獲取的效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