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重視“數位筮符”到“幾何卦形”的確立與發展
張延生 第五屆(2008)中華易學大會論文 2008-1-10

 

雖然大家都說是伏羲創造發明了以“卦”的形式來表述一切事物的狀態與規律的表述方法,可是到如今我們並沒有發現充份的證據可以證明他所發明創制的“卦”,到底是個什麼樣子的結構狀態?可是在夏、商、週三個朝代至春秋戰國時期的記述與考古中,我們卻發現了相當數量的用數字來表示的3位元、6位及少量的4位、5位元的“數字筮符”(有人稱其為“數字卦”)。這充分地證明了《漢書·律曆志》中所述“自伏羲畫八卦,由數起”這一說法的正確性。而在所謂“文王重卦”的周朝及其之後,出現了大量的以3個或6個“陰”“陽”爻畫所組成的“幾何形”卦符。當然按《古三墳》之說,在夏、商、周三朝都已經存在有各朝時期的“八卦”與“六十四卦”的既完整又具體的“幾何形卦符”結構了,可是我們仍然沒有足夠的證據及考古實物可以進行充分地佐證。到底“數字筮符”是根據什麼“易理”、數理或其他什麼依據發展及轉化成如此對應的“幾何形”卦爻符的?至今仍然還是個迷。即使是在出現所謂“文王重卦”說之後,儒家推崇的《周易》與《周易大傳》的“經”、“傳”中,對“重卦”的概念與思想在認定方面,也看不出這種思維模式的被重視或強調其在易學思想裡所處的重要性及重要地位。有可能“文王重卦”說,是後人不確切的甚至是附會之說(有另文詳說)。

從我國古代“卜”到“占”、“筮”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古人是首先注重甲、骨上對應的紋理變化(即“象”變,“龜,象也”),後來又改變成首先重視“占”、“筮”中“數”的對應變化(“筮,數也”)。起碼在周朝時期,人們還是以“卜”為主,“筮”為輔的原則來對待“卜”“筮”的。直至發展到漢朝及其以後乃至今日,人們才慢慢的產生與認識到“象”與“數”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易理”理念。實際上,我們只要知道了“易理”指導下的“易數”的變化規律與思想方法,就能直接認識並掌握“易象”的變化思想及變化規律。這種“數”與“物”統一在一起的“易理”中“象數”數理思想與方法,正是現在機械式或電子式計算機算法語言所缺少並目前還無法實現的思維與方法。當有機式或生物式計算機出現後,我想才有可能會全部實現此必由之路。

“易理”的“易傳”中曰:“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宋朝沈作吉所著《寓簡》的卷二中說:“物之成敗皆寓乎數。知數者以數知之,知道者以‘道’知之,物不能離乎數,數不能離乎‘道’。以數知之則通矣,以‘道’知之則玄矣。”其意是說,數是不能脫離開物來說的,數同樣也是離不開‘道’而存在的——“數”和“道”是相通的。如果以數理運算、推衍得到了事物不變的道理,說明通過了了事物的規律;假如通過體悟感知來明白了“道”,說明知道了事物那些不變的“玄”的本質。同樣是宋朝張成行在《皇極經世·觀物外篇衍義》中說:“……‘氣’不麗乎數,特人不見耳!故曰,非數之不行也,有數而不見也。”這些論述說明了在古人的思想裡,“數”及其“數理”是萬物不可分離的自然屬性,它是被人們自然感覺和感知到的客觀存在,而並不是完全靠抽象地想像出來的東西——特別是人們還不太可能將數與實物分開來進行思考的原始的伏羲時期。“易理”中的“易數”從上古以來一直承襲了當時的原始思維方式,數始終是依物的存在而對應存在,而不會獨立存在。這與西方或現代的數學不同。就是因為西方數學在發展過程中,那種主要以人為的抽象性為主,往往脫離或忽視了事物的存在與變化,才造成了近兩千多年來的三次數學危機的發生。

我認為在“象”與“數”的關係中,中國古人認為“數”本身就是“象”的一種屬性;“數”和“象”之間可以互相轉化、滲透與融合,以至到現在我們又認識到其二者間是不可隨意而分的統一體。《周易》“繫辭上傳”中曰:“參伍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極數知來之謂占”。“說卦傳”中還曰:“參天兩地而倚數”。這就是說,依靠與象所對應的數作為設卦、立卦的根據,就是“倚數”的本質涵義。把“河圖”、“洛書”及爻、卦數或卦序數等最基本的基礎數1、2、3及其和數3、5進行“錯綜”之間的不同或相同的組合變化,並且明白其組合變化的內涵,才能真正知道天地間的各種規律。況且,只有計算與歸納到最終極(絕對、“內數”、“基數”)之數後,才能找到或確立與其數相對應的卦、爻之象(也包括“內象”、“外象”),這就是“極其數”的最終的目的。由此看來,“象”與“數”二者之間,在古代(尤其是在周朝之後)聖人們的思想認識中認為:“數”更帶有根本的性質,數與數值的最終的相同或者不同,可以決定“象”之間的差異性或共同性。也就是說,數與數值大小的不同或相同,也都各自有其各自的相同或不同的性質(包括“陰”、“陽”性質,“五行”屬性、類型類別性質等)、狀態、結構、資訊等規律與特點。

此外,就其殷商及周代甲骨“卜辭”中的內容來說,不能說全都是“卜辭”而沒有“刻契記數”的內容,因為其中,有“數”字與許多“數字筮符”(或曰“數位筮符”)的存在。由我國新石器時代晚期“松澤文化”時期江蘇淮安墩遺址中的骨匕上,刻有“三五三三六四四六二三五三一”這麼13位數字符號,以及陝西扶風齊家村西周遺址採集的108號卜骨的正面有“一六一六六八”一組數位,以及其反面的左邊是“一八六八五五  六八一一一一”,右邊是“六九八一八六  九一一一六五”這麼分開的兩組6位數位記號來看(其他作為文字或筮符使用的成對或並列出現的“數位字符”,也屢屢可見),證明了在很古以前我們的祖先,已經掌握及具備了複雜數字及複雜數字變化的概念。而這些數與數字的存在和變幻,必然會形成“數卜”與“占”“筮”行為及其方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

在周代還出現了與卜、筮表達有關的特殊符號,那就是《連山》、《歸藏》與《周易》中的數字型與幾何型的卦符符號系統。由於周代繼續遵循商代的禮數,因此周代卜筮活動在商代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周禮》中載有“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的記述。在周公制禮時,就已指定由春官“太卜”和“筮人”分別掌握夏、商、周時期“三易”的方法。其中曰∶“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皆八。其‘別卦’皆六十四。”即“太卜”負責“三易”的卜法,而“筮人”負責“三易”的筮法。占卜時,燒灼龜甲與獸骨後所得到的紋理,是幾何圖形(象),而運用蓍草或小竹木棍兒成卦的占筮之法,所得到的是數。在這些卜筮的活動中蘊涵及孕育著豐富的“易理”數理及數學內容。按過去的一般傳統說法,它們基本上是以“八卦”符號為“體”,而以“六十四卦”符號系統為“用”。實際在《周易》出現以前,社會上早已經風靡占卜、算卦活動了。由山東平陽出土的商代末期人們日常家用的陶罐上,出現刻有“一八八六一一”的數位組成的6個數位組成的“筮字符號”,就是顯明的例證。可見當時占卜活動的盛行——滲透到了家庭的日常生活之中。

由以上記述事實也可以看出,在夏、商、周各時期所使用的易卦及其產生、排序以及形成“八卦”及“六十四卦”,都有其相應的數學及數理基礎與規律。前兩個朝代中的那兩種易卦規律的產生、排序與形成的方法,曾有人進行過整理和確立,到了周文王統治時期,根據占筮的規律與需要,很有可能文王又對《連山》、《歸藏》以及《周易》“八卦”及“六十四卦”的產生、形成與使用方法,再次進行了歸納、總結與確定。並且通過《周易》中六十四卦具體的六爻構成作為事物進行表述的主要基本表述方法——即重新肯定了六爻卦的表述方法(因為在《周易》64卦出現之前或之後,依然存在有以大量的6位元的“數字筮符”為根據的對應筮符及占卜內容),所以《周易》的“易經”部分,64個卦,每卦除了有本卦的卦辭外,其六個爻還都各自配有各自的爻辭,於是歷史上才有了“文王重卦”之說。從“數字筮符”地出現與發展,可看出由文王將單卦“經卦”進行重疊形成六爻的重卦的“文王重卦”之說,是不確切的說法(有另文專述)。這裡的“文王重卦”應該說的是文王對《易》卦的六爻生成、排列與“幾何型”構成等,進行了一次重新地歸納、總結與確定才是。

由於商周時期存有多種形式組成的“數位筮符”存在,故而人們靠聯想想像到複雜事物是由簡單事物組成的,這是一般人們很自然會產生的想法,所以產生六爻卦是由兩個三爻卦重疊而成的想法,也是符合邏輯的。可是當時實際到底是怎麼會事,還需要在進一步的在發掘、收集、整理資料及證據的基礎上,加以判定。當然,這種把64卦綜合歸納為“八卦”的將複雜問題簡單化的思想與做法,也是易學“易理”中“易簡”及“極化”思想的具體體現。這種抓主流、抓共性、抓主要矛盾的思想與方法,只有當人們具有對複雜性事物有認識或掌握了處理複雜事物的本領時,才會產生這種對事物進行抽象歸納的想法及思想。這種思想與方法,在其後許多“易理”數理關係(包括幾何關係)的分析中,都起到了把複雜事物簡約化的歸納作用。

在使用現在我們熟悉的“八卦”與“64卦”卦爻組成的表述卦的“幾何符號”之前,我們的祖先已經在使用著另外一種異形同構的占卦形式,也就是後來大家才認識到的用奇偶數字排列在一起的“數字筮符”(有人稱之為“數字卦”)的占卜形式。

比如,在晚商時期的甲骨上有“上甲六六六”的刻辭(祥見《殷墟文字外偏》448與《商周金文錄遺》235)。

在西周甲骨文與金文內的筮符中,往往是採用3個相連的數字以類似“單卦”形式或6個相連的數字以類似“重卦”形式進行表述的方式。例如,周代的原甲骨文中有“六六十”、“六六七”、“八七八七八五”;安陽小屯南地甲骨上刻有“七七六七六六貞吉”、“六七八九六八”、“六七一六七九”等組“數字筮符”。

再比如,西周時期有“六六六”、“一一八”、“一六六”等“數字筮符”。在“單卦”生成中,至今還沒有發現有“九”這個數字的出現。西周時期的史游父鼎銘曰:“史游父作寶尊彝,貞七五八”。意思是說,在制鑄“史游父”這個鼎時,曾筮得“七五八”這麼一組類似後人認為是巽()卦的一組“筮數”。又如,召仲卣上有“七五六六六七”一組“筮數”符號。還有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六二三五三一”、“三五三三六四”等組“數字筮符”。由西周時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像商晚期時所出現的那種以4位元數位所形成的“數字筮符”。

到了戰國時期的“江陵天星觀一號墓”竹簡上記有8組16例6位數的“數字筮符”,以及“荊門包山二號墓”竹簡上記有6組12例6位數組成的“數字筮符”(這種“筮符”、“筮卦”並列或個別是前後成對、成雙同時出現的筮例,在其他的一些卜骨、筮符、卜辭等記述過程中,也屢見不鮮。這種現象不斷出現的結果,可能也為《周易》“易理”的“二二相耦,非覆即變”的卦序排序規律,以及後來《易林》中一個六爻卦“之”變為另外63卦的方法,提供了實踐依據和其思想的思路)。在這期間的“數字筮符”中,到目前為止並未見到“七”這個數字。這可能與此段歷史時期,全世界的人們都討厭“7”這個數字的流行有關。對我國來說,更是與“七”數的“為阻”、“為止”、“受限制”、“被管制”、“不能再變”、“變向反面”、“背道而馳”、“倒退”等內涵以及與其對應的“八卦”中的艮()卦的某些不良性表述意義有關。

直至到發現秦漢時期的“四川理番縣秦墓”中的陶罐上,刻有“一八七一八九”這麼個6位數的“數字筮符”符號,這又直接說明了這些“數字筮符”與筮法,是在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地域內在不斷地延續和使用著。

李學勤先生所著《周易溯源》一書中說,“數位記號”最早一次,是見於湖北孝感出土的安州六器中的北宋徽宗重和元年(西元1118年)的一件中方鼎銘文的最後,其曰:“惟臣尚中臣七八六六六六  八七六六六六。”

以上這些例子足已說明“數字筮符”的記述與表述方法,是幾何形“爻畫”、“卦畫”表述方法出現前的非常重要的某些“筮法”的表述方法與模式。

令人沒想到的是,在晚商時期還有4個數字組成的“筮數”符號,以及在周代的甲骨文中還發現有5個數字組成的“數字筮符”符號。比如,“……吉六七七六”、“八七六五”、“八八六八”,以及“六六七七六”與“七六六七六”。由此我們也會發現4個筮數或5個筮數組成的“筮數”形式的結構與來源,自晚商與周代就已經出現了。這類“數字筮符”的思路、構成、表述類形及表述方式(類似後來人們運用的4個爻或5個爻組成的“互卦”表述方法)等,也並不是此後的漢代及其以後“幾何式”卦符出現後,人們的創舉。

當然這種4位與5位的筮符的出現,也有人認為是“六位數字卦”的缺毀造成的。可是在《續殷文存》卷上7頁鼎銘中的“八八六八”數位符號,應該不是“初、二兩爻未剔出”所造成的結果。還有《吳愙齋尺牘》第七冊吳清卿學使金文考誤古陶文記收錄的東周璽印文中的4個“幾何”卦爻所組成的剝()卦形璽文圖形,至少可以說明在周朝時期,的確存有非6個爻組成的卦符進行表述的形式。

特別是1987年在陝西淳化縣城東南的石橋鎮北,出土的一個西周陶罐的肩上一圈的10個格子裡面,都有6位組成的數位記號,甚至在一格中同時還刻有兩組6位的數字記號。如任由其“一一一一一一”開始按順時針方向往後排序,為“六一一五一一”、“一六一一一一”、“一一一六八八”、“一一六一一一”、“一一六一九五”、“一八一六一一”、“八一一八一六”、“六八五六一門”、“一九八一一一”、“一一六八八一”這麼11個六位的數字的連續排序。其中,此排序的第8、9兩組數在同一個格子中。由其每數的奇偶數所對應的陽陰爻的幾何卦形來看,製作者可能是想給人一種卦變與卦序排列的思想,可是其變化之序及變卦之法,又與一般我們所知道的傳統習慣之法的規則不同。徐錫台先生1994年在《考古與文物》的第一期撰寫《淳化出土西周陶罐刻劃奇偶數圖形畫研討》一文中,認為“若將數字卦序以乾(一一一一一一)為首,末尾為夬(六一一五一一)卦,則與《雜卦傳》中六十四卦排序次序基本相同。由此說明《雜卦》本身就是西周易卦筮占的古體系之一。” 我們若從數字的出現次數與分佈規律這個角度來認識這些“數位筮符”的組成。其間,“一”是41次,“五”是3次,“六”是10次、“八”也是10次,“九”只2次。其中,以“一”出現的次數最多,其次是“六”、“八”,“五”、“九”出現的次數見少。其間完全沒有出現“七”數。

由此我們不由地又想到了陝西扶風齊家村西周蔔骨,其由1980年採集的108號同1982年採集的46號兩塊殘片綴合而成。其正面數符是六位1組,即“一六一六六八”;背面六位數符共6組。即“六九八一八六”、“九一一一六五”、“一八六八五五”、“六八一一一一”、“六八一一一八”、“八八六六六六”。在此7組六位數符中,出現“一”是14次,“五”是3次,“六”是13次,“八”是10次,“九”是2次。依然以“一”數出現的次數最多,“六”、“八”次之,“五”、“九”出現次數最少。也是沒有出現“七”字。其與前面西周的淳化陶罐,顯然是來源於相同的筮法與原則。甚至就連其中出現的“九”字,都與常見的金文“九”字的“運筆草率的變體”相近(見李學勤著《周易溯源》228頁上端)。

與此相近的還有灃西張家坡出土的蔔骨上,各有“一一六一一一”;“六六八一一六”、“六一六六六一”;“一一六一一一”等數符。其中,也是“一”多見,共15次;“六”次之,共10次;“八”又次之,共3次;“五”最少,才2次。其間,並沒有出現“九”與“七”兩個字。

前面我們已說到,在湖北江陵的天星觀、荊門包山出土的戰國楚簡中,也有類似以上所論述到的成組數字的出現。有筮就有筮數,有筮數就有相應的筮法與(筮)卦出現。它們之間有類似的數字組成出現規律,說明有可能它們的筮法是同出於一轍或極其雷同的。

可是在商末周初陝西岐山鳳雛出土的卜甲上、西周前期的金文筮數符,以及殷墟出土的甲骨與陶器上的筮數為例,它們前後分別包括:“八七八七八五”、“七六六七六六”、“七六六七一八”、“七六六六七六”,以及可能是殘缺不完整的6位數位記號“……六六七”、“六六七七……”、“…六一六十(?)…”、“…七八八六(?)…”等;中方鼎“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召卣“六一八六一一”,召仲卣“七五六六六七”,父乙盉“七六七六七六”,甗“六六一六六一”等;卜甲“七七六七六六”、“六七八九六八”、“六七一九七九”,卜骨“七八七六七六”、“八六六五八七”、“七五七六六六”(四盤磨出土),陶簋“七八八六七七”,陶簋“六六七六一八”、“六六七六七一”,陶爵範“五七六八七七”、“一七六七八六”等。其間,都是以“六”的出現最多見,“七”次之,“八”更次之,“一”、“五”、“九”數更少見。其中,每每多見有“七”字。顯然這種6位的數位記號的出現,是與前面所論及到的筮法與設卦的方法是不一樣的方法。這也可以說明,在秦漢之前,至少有兩種同時或幾乎同時存在並流行的筮法存在。

有沒有“七”數的出現,是以上前後兩種筮法所得到結果的最大差異。有可能前面這種無法出現“七”,或不准及忽略“七”的出現的筮法,以及以“一”、“六”、“八”為主要成“數位筮符”(卦)的方法,與後面以“六”、“七”、“八”為主要成“數位筮符”(卦)的方法相比,是晚於後種筮法年代才出現的表述方法。由於《連山》、《歸藏》是用“七”“八”,以不變者為占,而《周易》用“九”“六”,以變者為占,所以這種多用“六”“七”“八”成筮符的方法,至少也應是屬於殷商及周初的筮法才是。

近些年出土的西周陶器上,也發現了用數字“一六六”和“八一六一七七”表示“數字筮符”(卦爻)的現象。可知,周代含有“一”、“六”、“七”、“八”數的“數字筮法”及其活動,是相當的廣泛與普及,以致於它都深入到家庭的日常生活之中。

商朝與西周時期的以數字表示的“筮符”,是如何地變化與獲取的,到如今還未發現它的記載與敘述,故無以知曉。由我們現在掌握的資料來看,早在商代以前的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淞澤文化”中,已有了簡單的一、二、三、亖(用4個一樣長短的橫畫表示“四”數)、×、∧這麼6個由一到六連續的自然數,進行排列組合在骨器上刻數。如“六二三五三一”、“三五三三六四”等數字組成的“數字式”刻符。由於在豎直方向連續豎著刻劃一、二、三、亖(四)之數時,很容易將這些數字混淆而分不清楚,故而到了商朝時期的“數字筮符”,一般多改用由一、五、六、七、八這5個數來進行表述。根據大量“數位筮符”數字的構成與分佈統計,此時的“一”與“六”數出現的次數最多,尤其是“六”數,幾乎是“一”、“七”或“八”、“五”數出現次數的兩倍或兩至三倍以上。這可能是在筮的過程中,除了上面我們所提及到的原因外,為了記刻的方便,可能會把“三”數並於“一”數之內,再把“二”、“四”兩數併入“六”數之內,才造成了如此的統計結果。等到了周初時期的“數字筮符”,在此商朝時期的一、五、六、七、八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個“九”數並行於當時的占筮之中。

顯然以上是與《周易》“系傳”中“蓍草法”最後用六、七、八、九的不同爻序數來確定各爻與卦符的“大衍蓍草法”,是不一樣的占筮形成與表述方法。而在商周期間的“數字筮符”中也基本沒有出現二、三、四這3個數位記號。由此還可以想像到,後世“易卦”是用不同或相同的“陰爻”(--)和“陽爻”(—)所搭配形成的幾何卦形,也是由西周時期的“數字筮符”對應演化而來的幾何狀“卦象”符號。當然,在秦漢以前的春秋戰國時期,有些卦的生成表述往往被簡化或歸納成了具有“陽”“陰”代表性意義的數,故而主要是用一、八(“┛┗”馬王堆“陰爻”符號)或一、六等數進行卦爻的組成表示。比如,上海博物館收藏的戰國楚竹書《周易》中就有此等數字的表述方法。甚至以上這些“數字”及“數字筮符”變化的奇偶性質,還導致了“陰”“陽”卦畫的出現與幾何卦符的形成。其中還包括長沙馬王堆帛書《周易》與阜陽雙古堆漢簡《周易》“陰”“陽”卦畫的出現。其“簡”裡的“筮符”中所謂的“─”,本身可能就是“陽爻”的幾何形爻符的表述,並不是古數1字的表述;“筮符”中的“ハ”、“┛┗”、“へ”符號,其本身就是“陰爻”的幾何形爻符,而不是“八”、“六”的古數字的表述(也有可能,甲骨、古字中的“八”、“六”,原本就有對應于“陰爻”符號的表述意義)。

大家都知道,占筮中的數字記號,都是通過各自的不同或相同的筮法得到的筮數。我們常用的“八卦”的筮數在周朝之後,按“易理”的“繫辭”中之意說,它多對應於六、七、八、九這4個筮數。到春秋戰國時期,有人又簡化至多以對應於一、八或一、六兩組筮數為主的“數位筮符”進行表述。可是從“數字筮符”排列與形成來看,可以由一到九這麼9個數的3位、4位、5位或6位的排列組合來構成,這些“數字筮符”形成及排列的筮法,顯然與周朝及其之後《周易》中成卦的筮法有所不同。特別是西周之後,一般常用的卦符基本是三個爻與六個爻的卦畫符號,而捨棄了4位與5位元的“數字筮符”表述系統。只是到了漢朝時期,由於以爻解卦的方法大量出現後,要求解卦更細緻、更確切、對應性更強,這才又出現或恢復了四個爻與五個爻的“互卦”(包括“連互”)形式進行組卦與解卦的方法。因此說,“數字筮符”就是“數字卦”或“八卦”或六爻卦的數字表示符號,應是不確切的說法。實際“數字筮符”符號裡,著實還包含了其他某些已經遺忘或失傳的占筮方法的數字表述符號。

從以上的資料與分析中,我們會總結出,在殷商及周初時期的陶器、甲骨與鐘鼎器上基本上是記錄“數位筮符”;而早期的《易經》兩篇中,也只是記錄卦、爻辭;《左傳》、《國語》中,卻又是只記錄筮例;即使是現有的比通行本《周易》更早期的馬王堆《帛書周易》裡,也沒提及到後來孔子及其門生們“易傳”中所大肆宣揚的“大衍筮法”……。這可能也是因為易學當時早期的占卜方式與方法較多,還沒有形成統一且較固定的卜筮模式所造成的。因此,我們必須更加重視對易學早期或其他卜筮方法及“數術法”的發掘與整理,才有可能找到“易數”占筮的數理方法與各筮法的“筮理”根據及其結果等關係。

根據目前所掌握的占筮資料看,從“數字筮符”表述方法發展到“爻畫卦”的表述方法,是經過了一個很漫長的歷史過程。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數字筮符”至少在商朝的晚期就已經出現了,而“爻畫卦”的出現要到商朝的末期或周朝的初期才出現。可是目前能見到的“爻畫卦”,當時基本上是五個爻組成的“五畫卦”(見後文圖形),而“數字筮符”中當時卻只有寥寥可數的5位元與其對應的“數字筮符”存在,故而說這不可能就是以“數字筮符”相對應的關係,才被對應譯成的這種爻畫組成的“五畫卦”。“八卦”與“六十四卦”通過陰陽爻畫組合進行“幾何卦畫筮符”的表述是什麼時候出現的?由於西周之後的“數字筮符”基本簡化成是由3位或6位“數字筮符”組成,這樣人們很容易就把它與三爻卦與六爻卦的構成聯繫起來考慮,於是就有人認為與其相對應的“數字筮符”,就是“八卦”或“六十四卦”的筮數符號,並且應該可以對應表示這些卦的“卦畫”與組合狀態。我想這應該就是某些人的“數字卦”概念產生的思路與緣由。

前面我們曾提及到,西周以後的“包山”、“天星觀”竹簡上的“數字筮符”,有可能就是陰陽“卦畫”的對應表述。這是因為它們都屬於是同一系統的占筮方法,並與商周時期的“數字筮符”是一脈相承的延續關係。這中間看不出它們在筮法上曾發生過什麼根本地變化,因此也很難說戰國時期的那些“數字筮符”就只是表示陰陽“卦畫”用的。雖然“數字筮符”中的奇偶數字也有陽陰性質的不同,它與陰陽爻畫的陰陽性質可以直接相對應,可是這種“幾何型”的陰陽爻畫的出現,應是不可能早於西周晚期“陰”“陽”性質概念的形成時期(雖然“陰”“陽”的概念產生,據英國遠古歷史學家湯恩彼認為距現在“已有兩萬年之久”,可是當時在我國並沒廣為形成此概念)。當然我們可以把“數字筮符”中的“筮數”,按其相對的奇偶性質對應畫作“爻畫卦”,而這種對應的“爻畫卦”又未必就是當時人們所得到的數字“易卦”的確切內涵表述方式。在秦漢以前,除了有《周易》成卦筮法的存在之外,還有比它更早的《連山》卦、《歸藏》(又有人認為是《龜藏》)卦、《坤乾易》卦等筮法的“數字筮符”的存在。當然還有人認為這些《易》卦還與《古三墳》上所說的“連、歸、周”三易的“幾何式”的“爻畫卦”相對應。不過當前還沒有特別有利的證據,足夠證明它的確是如此。

由當前公佈的楚地出土的簡帛易的易筮資料來看,上海博物館所藏的“戰國楚竹書《周易》”、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簡《歸藏》、安徽阜陽雙古堆漢簡周易、馬王堆帛書周易、湖北江陵望山楚簡易筮、湖北荊門包山楚簡易經和河南新蔡楚簡易經等,這些公元前340年到公元前165年期間的這些出土實物所提供的線索,在陳仁仁所著的“試論《周易》文本早期形態的一些問題——從楚地出土易類文獻來分析”一文中,將以上這些“簡帛易”分為了3類。由此可知,當時這175年間,存在有只少3種以上的卜筮與記述、判定程式。

它們是:

一種是,只用易卦的卦畫或卦畫、卦名並用求占,不用卦辭或另用繇詞判斷。其中包括,“包山楚簡”、戰國時期的“竹簡易筮”,還有“王家台秦簡《歸藏》”(其中未見有爻辭。可知其後《周易》64卦的六個爻的爻辭表述系統與方法,有可能真是周文王及其之後才確立的“易經”表述模式)。

另一種是,把《周易》當作實用的卜筮之書的範本,在其卦爻辭之後系之以具體的卜事之辭,以便翻檢斷筮。比如,“阜陽漢簡《周易》”的卦辭卜筮格式及爻辭卜筮格式。

還有一種是,把《周易》作為可以引以說理的經典文本進行編撰。如上海博物館藏“戰國初竹書《周易》”及“馬王堆帛書《周易》”。

由以上的筮辭的記述方式我們可知,在東周、秦漢甚至更長的時間中,《周易》在其成為通行經典文本之前或之後,甚至直到今日,其仍然是與它作為“卜筮之書”的面目同時並存著。易學這種以不同形式及作用的同時並存,為“易學象數學”、“易理”、“義理”或數理、數學、天文、氣象、物候、曆算、中醫、養生、軍事等領域地發展,提供了持續不斷地推促作用。

在古筮法中,大家往往都忽視了一種叫做“枚占”的占筮方法。在大量的有關“枚占”的記載與敘述中,我們可以知道自“昔者河伯筮與洛戰而枚占”、“昔夏後啟筮享神於大陵,而上鈞台枚占”、“武王伐商,枚占”、《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占古三代文·龜藏》等開始,到《尚書·大禹謨》、《左傳》、《乙巳占》、《靈憲》等著作與記述裡,“枚占”(又名為“枚筮”、“枚卜”)方法是很重要的一種用“算籌”的“籌”進行推算的“筮”法(不是“卜”法)。從以上文獻對“枚占”的有關記載中,我們可以知道它是與《龜藏》之類“筮法”有關的“數卜”方法,所以與此時期相對應的商、周及春秋或戰國以前時期才有了大量的“數字筮符”的出現。漢朝有人認為以上的《龜藏》占卜之法是“商人之易”,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我們就有理由說,“枚卜”之法也是《易》筮方法很重要的起源之一。由以上王家台秦簡《歸藏》中的記述方式及記述的內容來看,其與“枚占”中的許多內容與記述方式有非常重要的相關性或某些一致性。

由以上文獻所記述的“枚占”之中,我們只能分析出它是一種以“數枚數”為主的占筮方法。到底如何數數、確定對應數,到目前還無以知曉。但是可喜的是,以上記述的各條內容中,幾乎都有“枚占”的繇辭與其相對應。由此可知,它所得到的數的結果,並不是對應于“吉”或“凶”這麼簡單的與“奇”“偶”或“陰”“陽”數對應的筮法,而是運用多個“陰陽”、“奇偶”數之間的關係與其對應的數筮方法。否則它就沒有必要用“繇辭”的方式來表述其數值各自的對應內涵內容了。通過這些“繇辭”我們可以知道,“枚占”除主要是用來問卜戰爭成敗外,還有占問選官、出行之類的其他內容。其中有些繇辭的記述方法及內容與王家台秦墓竹簡《歸藏》、《周易》、《易林》等書中的一些卦、爻辭相當近似,甚至個別的繇辭竟達到完全一致。可見這些不同時期的占卜形式、經驗與結果,是在互相影響甚至是互相借鑒的。

從以上文獻的某些繇辭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在“枚占”中“有黃(吉)……翩翩歸妹”、“‘枚占’於‘熒惑’”、“枚占‘耆老’”等辭語,在《左傳·昭公十二年》中還記述有“南蒯之將判也……‘枚筮’之,遇《坤》之《比》。”由此可見在“枚占”的發展過程中,可能不僅僅存有“數字筮符”的占筮結果,還有“爻畫卦”的對應占筮變化狀態,以及其他數與物、數與人、數與星辰、數與顏色、數與位、數與卦等的對應概念。如果能對“枚占”方法進行更深入細緻的分析與研究的話,我們就有可能進一步的瞭解、掌握及解決“數字筮符”向“爻畫卦”(幾何形卦)符轉化的某些“易理”指導下的“象數”、“數術學”、“數學”、“數理”等方面的相關規律。

在《中國術數概觀》一書中,談及到《周易》之前的“筮”法時,認為我們能見到的最早的幾何爻符是“┅”與“─”兩種。它們所組成的幾何形卦圖見於商末周初刻於銅甗上的“│┆│┆│”、“┃┇┃┇┃”(五畫卦)符號;周初刻於銅罍上的“┃┇┇┃”(四畫卦)符號,以及刻於銅卣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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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號,以及其蓋上刻有同樣的符號。在李申、郭彧所編纂的《周易圖說總匯》下冊1607頁及1608頁中,也有此等圖形。雖然宋代王俅所編的《嘯堂集古錄》中說,蓋上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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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南宋趙彥衛所著《雲麓漫鈔》中記成為 ━ 符,認為是器上刻有 ━ 符)。儘管如此,但是其必定還是說明了周代初期的確是有這樣的表述符號存在。

王俅認為這就是“卦象”,因此稱其為“商卦象卣”。而現在有人稱之為“畫卦”。假如此說成立,那麼《太玄經》中所使用的81首卦符符號的幾何表述類型,就其表述的幾何“卦形”的組成,也應是受此商末周初“卦”符的影響與啟發,可能才產生了它的表述思維雛形。按“易理”規律認為,有卦,就應有筮、數及其變化與其對應,因此說,也有可能“太玄筮法”曾與《易》筮法,都是同時並行的“同是蓍筮;同樣得通過掛一、分二、過揲、歸扐等過程求數來定吉凶;同樣占筮類型”的商周古筮法。可是就其當時卦畫(四畫、四層、四個位置等)與卦數(“三進制”、三的倍數為基礎)是如何對應、推導與變化的?至今又是個不知之謎(雖然《太玄經》揲蓍方法在“玄數”以及唐·王涯、宋·蘇洵、元·胡一桂、明·季本、清·黃宗羲、胡煦等蓍著、蓍法中,都有所記載與評說,但其筮法有可能也與商周時期當時的原筮法會有所不同)。

如果我們不知道中華文化中,“易理”中的“數”向“象”是如何轉化的規律,就不能深刻地把“象”的變化簡化成簡單的“數理”變化模式來進行表述。由“卜”得到的“象”向由“筮”得到的“數”進行轉化、發展;再由“筮數”向“象”進行轉化、發展;直至我們現在再由“象”向“數”的表述模式轉化、發展,這麼做就充分說明了中國古代“卜筮”文化及易學思想是由繁到簡,由簡再到繁,直至現在我們再由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這也是易學“易理”中“易簡”與“極數”、“類化”思想在現在的具體體現。因為“象”是一切事物的抽象與具體形象、狀態、資訊等的表述,再根據我們“象”就是“數”的思想,只要我們對事物的“象”進行“數理”方面的簡單性處理,就能迅速、準確地掌握事物的變化規律——達到“善易者實占”的判定境地。同時,通過“易理”數理對“象”的“數化”,把“易數”的許多規律拓展到“象變”、“卦變”、“爻變”的規律之中,這對“易理”(不僅是“義理”)在應用時的嚴格化、構造化、合理化、物性的廣義量化、計算簡單化與數理邏輯化等,會提供非常重要的數學模式與衍算方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