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叁伍以變”的某些認識
張延生 第十屆全國易學與科學研討會“2008易科會論文” 2008-6-30

 

摘要

通過“易理學”對“叁伍以變”數理的分析與討論,從新認識並補充某些“義理”對易學“易理”的錯誤性理解與認識,特別是對“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的本質性認識;為“易理學”的恢復與創建,做好“易理”數理理論方面的準備。[本文原來是想通過“叁伍以變,錯綜其數”的數理及易卦爻的規律,來說明其中內涵的一些自然科學(包括數學、物理學以及其哲學等)方面的規律,由於大會論文篇幅的約定,也只能僅探討原文中的第一章節的“叁伍以變”的某些基本內涵。其他的“‘錯’‘綜’其數”的兩個更大章節的分析與討論,將於今後的論文中,再繼續探討。]

關鍵字 叁 伍 以變 陰陽 道 易理 義理

 

正文如下:

 

首先,我們看看“易傳”中“叁伍以變”這句話的數理依據,以及“叁”、“伍”的來源及其內涵關係及狀態。

為了保證我們的推導能符合古人和我們對《易》“道”的共同認識,我們將盡力地符合我們對易理中的“保合太和,乃利貞”、“和兌,吉”、“和而至”,以及其“數合”、“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推而行之謂之道”、“變而通之以盡利”、“推而行之存乎通”、“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窮而通”、“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雜,故曰文。”“叁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于道德,而理於義”等先決條件的要求,由其卦爻數理的“合數”與爻數的“和數”,來發現及把握卦爻(事物)相“對應”、“相互作用”時的本質及其本質規律。

先從“一陰一陽之謂道”的爻的“和數”的“道”的本質,來瞭解“易理”(不是“義理”)對“道”的本質的認識。

 

㈠、“陽爻”1及“陰爻”2的“和數”規律

按傳統和現在思維對“陰”“陽”爻數的認識,一般人們都認為“陽爻”為1,而“陰爻”為2。

其中,

“陽爻”(—)為1,說明它表述的是穩定狀態。

“陽爻”為1,當表述一個圓滿完整的單體的事物(太極、天地未分之前等)。

“陰爻”(--)為2,說明它表述的是不穩定狀態。

“陰爻”為2,表述一個事物單體內部分解後,生成數量級相同的兩個方面、兩個事物(包括兩個粒子之類)或事物的兩個方面、兩個部分的成對的統一體。由於其內部兩方面均存在有與其他外部事物發生變化關係的可能性,故而其是不穩定的存在狀態。

“陽爻”1+“陰爻”2=3(“叁”)。

“3”為“陽數”。

“陽數”按一般人的認識,認為是對應于“陽爻”或“陽”性事物。

可是在這裏,“叁”(即3),卻是“陰”“陽”爻二者的“和數”及其統一體;這就充分地說明了,3是可以同時表述處於穩定與不穩定狀態下的事物的統一體。它也是“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數;還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以及“少陰”、“少陽”形成的數理依據。故該“叁”數數值,也是“天道”以變及“先天”之數數理的基礎來源。 “陰”爻與“陽”爻二者“互補”(相“錯”),事物才能保持穩定。這種“互補”狀態也是“天道”的生化基礎。故“陰”“陽”爻二者相遇、相應、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等,當是事物産生變化的基因及要素。因此,這種“陰”“陽”爻共同組合的“叁”數,也就成為了事物産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這種論點與某些“義理”的認識相同。

 

㈡、“陽爻”3及“陰爻”2的“和數”規律

由於相對“陰爻”中間空缺了3分之1的位置,若“陰爻”兩個等長的部分結構與“陽爻”對應結構從總體同長來理解的話,“陽爻”就可認為其相對“陰爻”來說,是由3個等長的部分組成。因為“陰爻”為2,那麽“陽爻”就為3。

“陽爻”(—)3,說明它總體表述的是穩定狀態(其內包含有穩定性1與不穩定性因素2)。

總體來看,“叁”表述的是一個圓滿的單個事物,它是由(數量級相同的)三部分組成的互相制約的統一體。是表述保持引力(靜態)狀態及穩定狀態的資料(3是素數穩定狀態)。

“陰爻”(--)2,說明它表述的是不穩定狀態。

表述的是一個事物,是由數量級相同的兩部分統一而形成。它也是對克服引力狀態的動態穩定性資料的表述。

“陽爻”3+“陰爻”2=5(“伍”)。

“5”對應于“陽數”。

“陽數”按一般與傳統的認識,它只是對應于“陽爻”的“和數”或“陽性”事物。

可是在這裏的這個“陽數”之“伍”(即5),卻是“陰”“陽”爻二者的統一體。也是“鼎理論”中所說的“兩鼎耳”克服引力與“三鼎足”保持引力狀態的動態與靜態的統一體(數)。也就是說,5數內自身包含著動靜兩種運動狀態。這也是“河圖”、“洛書”、“後天八卦分佈”、“太乙”、“五行”等古易理、數理、“義理”、哲理中,以“伍”(5),為中心、為“萬物之母”的數理道理的依據之一。故而“伍”也成為了“後天”之數與“地道”以變的數理基礎。

由此2與3的區別來看,還能說明“陰”與“陽”爻的性質及結構狀態的不同。從“陽爻”對應於3的狀態中間,我們會感受體會到,它一定是有第三者(“膠子”或極速旋轉的粒子),將“陰爻”中空兩邊的二者結合在一起,才形成為這種“陽爻”。“陰”爻與“陽”爻二者“互補”(相“錯”),才能保持事物與“道”的穩定。可以說,這種“互補”狀態也是“天道”的生化以變的基礎。故“陰”“陽”爻二者相遇、相應、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等,當是事物發生生化、以變的基因及要素。因此,這種“陰”“陽”爻共同組合的“伍”數,也就成為了事物及表述事物産生變化的基因及要素。這也與某些“義理”的認識有共同之處。

是不是“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的變化基礎,就只是1、2、3(叁)、5(伍)這4個數呢?是否只有“陰”“陽”二者的相互作用,才是“道”的變化的唯一與先決條件呢?下面我們將根據數與爻、卦的對應數理關係,進行相關的分析。

 

㈢、“陽爻”與“陽爻”的“和數”規律

根據“陽爻”對應1來看。“陽爻”與“陽爻”這種被一般人認為是主“動”的事物狀態,是否也能發生變化或産生化生呢?

“陽爻”1+“陽爻”1=2。

也就是說,兩個同“陽”性、同本質、同“數場”1的事物“相應”、“對應”、“化生”的結果,會變化成以2數的數場態繼續存在。

根據易卦、爻的“象數”關係可知,“2”對應于一個“陰爻”之數2。“陰爻”有雙、偶、成對、柔、弱、空、虛、無、靜及“萬物之母”等之象。這正好說明老子的“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的事物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發展變化的道理,以及易學“易理”中“唯幾、唯深、唯神”道理的正確性。在此思想指導下,才産生了以微小、微弱的樞機、信息、能量等來對待、處理、解決複雜性、大型甚至巨型事物及其運變、轉化、傳遞、待時而作等的“四兩撥千斤”、“牽一髮而動全身”等規律的“以變”思想與方法。

同時“2”還對應於兩個先天“經卦”乾()卦;一個先天“經卦”兌()卦;一個“先天”重卦乾為天()卦,兩個陽爻()組成的“老陽”狀態;一個陰爻(--)狀態;一個後天“經卦”的坤()卦;兩個後天“經卦”坎()卦及一個後天重卦坎為水()卦等的場態與結構(還未包括“連山”、“歸藏”、“太乙”、“帛易”、“元包”、“孔子”等各種卦數分佈中的一些內含卦、爻、數的結構與狀態)。

由以上的對應卦、爻象可知,“陽爻”與“陽爻”相遇、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相應等“以變”,也可以生化出諸多種類的事物,故而說明,它們“陽爻”及“陽爻”二者,也是産生“道”的變化的基因及要素。這就打破了某些“義理”對“易理”的錯誤性理解。即認為單有“陽性”事物或物質,是不能發生事物及物質的生化、變化及其過程的,以及只有“陽爻”及其組合,才是表示動與動態發展等的觀點。

也就是說,兩個等同、等量、等性質的“陽”性事物,由“易理”的“象數”理論來認識,它們既可以生成“陽”性事物,又可以形成“陰”性事物。即是說,它們形成的事物結果,還包括一定的事物的“陰”“陽”的複合狀態。所以它們“陽爻”二者,也是事物産生變化、以變的基因及要素。

 

㈣、“陰爻”與“陰爻”的“和數”規律

根據“陰爻”對應於2來看。“陰爻”與“陰爻”這種被一般人認為是主“靜”的事物狀態,是否也能發生變化或産生化生呢?

“陰爻”2+“陰爻”2=4。

由易的卦、爻的“象數”關係可知,“4”對應於4個“陽爻”所組成的乾()卦和兩個由“陰爻”組成的“老陰”()狀態,以及兩個“陽爻”與一個“陰爻”構成的三爻卦體——即先天“經卦”兌()或巽()。同時,“4”還對應於兩個六爻的乾為天()卦;兩個先天“經卦”兌()卦或一個六爻的兌為澤()卦;兩個由“陰爻”組成的“老陰”()狀態;一個“先天”的“經卦”震()卦;一個“先天”六爻的天火同人()卦或一個“先天”六爻的火天大有()卦;一個“後天”的“經卦”巽()卦;兩個“後天”的“經卦”坤()卦及一個“後天”六爻的坤為地()卦;4個“後天”的“經卦”坎()卦和兩個“後天”六爻的坎為水()卦;一個“後天)六爻的雷水解()卦或一個“後天”六爻的水雷屯()卦等的場態與結構(其中,未包括“連山”、“歸藏”、“太乙”、“帛易”、“元包”、“孔子”等各種卦數分佈中的一些內含卦、爻、數的結構與狀態)。

由以上的對應卦、爻象可知,“陰爻”與“陰爻”,兩個等同、等量、等性質的“陰”性事物,其相遇、相應、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等,由“易理”理論來認識,可知其既能生成“陰”性事物,又可以生成“陽”性事物——可以生化出諸多種類事物及其構成。它們所形成的事物結果,還包括一定數量的“陰”“陽”複合狀態。故而說明它們“陰爻”與“陰爻”二者,也是事物産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這同樣是打破了某些“義理”對“易理”的不健全甚至是錯誤性的“陰靜,陽動”等諸多理解和解釋。即是說,單有“陰性”事物或物質,是不能發生事物及物質的化生及其過程,以及“陰主靜,不主動”的論斷。因為一般的“義理”往往認為,只有“陰”“陽”兩事物或物質同時存在或相遇、相互作用,乃至“陰極”才會“動”(發生變化)等,才是産生新的事物化生變化的基因與要素。而單個的“陰”性事物是屬於“靜”態的,不到它自己靜到其最終不能再靜時,它是不會轉化成帶有“陽”性“動”態性質的狀態的(也不知靜是怎麽就會“靜”動了的?“靜”憑什麽就靜動了);或者當“陰”性“靜”態遇到“陽”性的“能動”狀態時,它本身才能被調動或産生出依靠外界因素的作用,産生出來的變化動力。故而可知,該種“義理”對“陰”“陽”、動靜、變化、轉化、取代等“以變”關係,想像與理解的是太絕對及太過於對立及排斥化了。

 

㈤、總結

由以上㈢、㈣兩例子的“易理”規律,也可以說明,“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的定義,應該是指“陰陽的對應及變化就是道!”其中包括“陰”、“陽”各自差異性的單項變化,也包括“陰”“陽”二者相互作用的變化,還有“陰”“陽”的互補變化是同時並存的等內涵。那些“義理”中認為的“孤陰不生,獨陽不長”的理論,應該是片面及違背易學、易卦、易爻的“易理”的認識論的。假如,此處之“孤”、“獨”理解為指的是“僅此一個”、“只是一個”或“單個”的“陰”或“陽”的個體的話,表面上看,還是符合“義理”規律的要求的。可是,這種論點,卻恰恰又違背了“一陰一陽之謂道”的事物陰陽雙方,都是同時並存與“以變”著的“易理”對一切事物的根本性的認識理論。由於易“道”的“易理”認為,宇宙裏的任何事物都是互相聯繫地“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同時存在並變化著,沒有任何一個是固定不變和能脫離其他的任何事物而存在的事物的孤體存在。所以說,那種“義理”中“孤陰不生,獨陽不長”的觀點,是錯誤的,是違背“易理”及易卦産生、生成、生生、變化等“以變”規律的。假若,此處的“孤”、“獨”,是指同類、同種、單類、單種、一種、一類等的“陰”或“陽”的事物(概念)的話,則此話又是種含糊或不準確的對“易理”理論的“義理”表達。你未曾見到兩個“陽爻”組成的“老陽”;三、四、五、六個直至十二個爻生成的乾卦;還有兩個“陰爻”組成的“老陰”;三、四、五、六個直至十二個爻生成的坤卦的存在嗎!

再由以上㈢、㈣之例還可以看到,不僅傳統的“一陰一陽”之“義理”說,是事物化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而且“陰與陰”、“陽與陽”的“易理”說,也是事物化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而且事物間,也不僅是“同性相斥,異性相吸”或“異性相與”、“同氣相求,異氣相害;同象相類,異象相別”的對立、排斥的“陰陽相爭”、“陰陽轉化”及“陰陽平衡”等關係,而它恰恰是一種“同聲相應,同氣相求,同異生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人為本;“陰陰、陽陽、陰陽、陽陰、陰中有陽,陽中有陰”的自相適應而和諧同生以變的對應關係。這才是構成“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的易學的“易理”理論基礎。故而我統括“一陰一陽之謂道”的規律,為“對應統一”規律,而不是簡單地以“一分為二”去強調其社科、人文為主的對立前題下的“對立統一”規律。我們對“一陰一陽”的差異性認識,認為“陰”“陽”二者的不同甚至完全相反,是“互補”的關係,而不是對立、排斥的關係。否則《周易》卦序怎能以對應爻性質完全相反的兩個卦間的“錯”卦關係,作為64卦的主要排序(延續)思想之一呢?!我們的“易理”是以認識事物的共性為其出發點和目的的有機世界觀與辯證邏輯的認識論——它的許多理論觀點與“相對論”、“量子論”等認識論有某些類似;而“義理”的“對立”,是強調事物的差異性為基礎和目的的無機世界觀與形式邏輯為主的認識論——它的理論基礎的來源與基礎,是牛頓的“絕對時空”論。也可以說,我們社會科學及人文管理的水平與認識,很可能仍然是停留在300年前“絕對時空”論的陰影下,還沒有進入到更先進的“相對論”的“量子”時代。因為“對立”只是全部對應事物間,很少部分“絕對對稱”條件下的一類“對應”現象與關係,而不是“對應”現象與關係的整體及全部,故而其不可能反映整體和全部“對應”事物間的本質規律──只能反映事物間部分的規律。